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1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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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判決於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中,認為超過執行費用與部分金錢債權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併認聲請人需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九,已違反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以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第八十條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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