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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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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5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光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光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人性尊嚴,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連選得連任,係屬目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組織普遍存在之現象,惟因系爭規定及有無人提出聲請依系爭規定變更章程,而異其處理,顯就事務本質性質相同之事項,給予不平等之對待,悖於憲法第七條之規定;2.系爭規定使財團法人之原始捐助人得以掌控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財產權,使財團法人成為捐助人之小金庫,破壞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3.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自然人及法人之自治自決自主權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違反憲法秩序中最高法律價值及核心之人性尊嚴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泛言指摘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光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2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