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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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係因刑事法院認其具善意先使用人之地位,基於對司法之信賴,方使用系爭商標多年,且曾積極洽詢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修改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卻遭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未尋商標權人之指示於系爭商標為明確標示,而認聲請人無從主張善意先使用,致聲請人多年耕耘化為烏有,且與刑事法院之認定迥異,顯見系爭規定確有規範未盡明確,不足維護商標善意先使用人之權益,有違憲之處。2、系爭規定令商標權人得要求善意先使用人附加區別標示,卻未就區別標示之內容為詳細具體之規定,致善意先使用人無從知悉及依循,且未設相應之審查或保障機制,致其商業型言論之表意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及工作權受有不當之限制,系爭規定顯有抽象未盡明確之處,而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從而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除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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