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0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ㄧ00年十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五三三九四0號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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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ㄧ00年十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五三三九四0號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五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財政部ㄧ00年十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五三三九四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九五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七二五號以上訴不合程式,認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放棄認股,與事後由公司洽定特定人認股並無關聯,只因該特定人係聲請人之子,法院即依系爭函認定有擬制贈與之事實,該系爭函擴大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云云。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中已自認有無償贈與之行為,其原因事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之贈與要件,因認依該規定課聲請人贈與稅並無違誤等情,駁回聲請人之訴,則系爭函究有如何導致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事,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且其所為爭執,無非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論述,對系爭函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認已具體指摘,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據以聲請釋憲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陳0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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