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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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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429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4 月 25 日聲請人 郭陳碧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4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95次會議
聲請人
郭陳碧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稅捐稽征機關以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核課遺產稅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請予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稅捐稽征機關以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核課遺產稅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請予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陳保烈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死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根據陳保烈生前獨資經營之光成組營造廠,於六十八年十二月申報之六十八年資產負債表內列資本主任來七、○○○、○○○元之債權,核定其遺產價值,有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財政部70.1.26.台財稅三○六七九號函之規定,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一八八號判決,亦認高雄市國稅局之核正並無不合,該判決適用法令難謂適法,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5次會議

聲請人

郭陳碧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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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3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