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第441條、第442條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聲請人誤載為刑訴法要點)第158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59條、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第441條、第442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聲請人誤載為刑訴法要點)第158點(下稱系爭規定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又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及第149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與卷證不符及違反審理庭主義之證據不得為證據,系爭規定一及二卻允許其具證據能力;而確定終局判決自創系爭規定一之反面解釋,並違反系爭規定四,採用以威脅強迫手段違法採證之有關筆錄及DNA為證據,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另人民基於訴訟權保障,應得自由提起非常上訴,惟依系爭規定三規定,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三及四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諺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