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6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唯心聖教功德基金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0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援用內政部依據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作成之行政處分,及以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作為審判之依據,有牴觸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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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0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援用內政部依據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作成之行政處分,及以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作為審判之依據,有牴觸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0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援用內政部依據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作成之行政處分,及以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第1點、第2點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作為審判之依據,有牴觸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應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其聲請解釋;且核其所陳,其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規定一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以及比附援引系爭規定二作為審判之依據,有牴觸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疑義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非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宗教自由及比例原則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唯心聖教功德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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