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7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煜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及一○○年度台再字第五八號民事裁定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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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及一○○年度台再字第五八號民事裁定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及一○○年度台再字第五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該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先闡明或命補正,即認定聲請人所呈資料為坊間教科用書、營業規則、審查規則或裝置規則,非屬「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或勘驗物」,而無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之再審事由;又確定終局裁定一違反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之意旨,將前述營業規則等證據,定性為法令,卻認定其非屬證物,相互矛盾,且與確定終局判決見解大相逕庭;另確定終局裁定二將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等所提再審之訴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時,再審期限已過,且聲請人未以發現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致迫使聲請人在無相關證物之狀態下,於事實審法院進行訴訟程序。綜上,上開確定終局裁判均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而受公平審判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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