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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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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4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聲請人 欒○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聲請人
欒○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下簡稱:就養辦法)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按聲請人指摘前揭確定終局裁判有查證不實、引用法條錯誤、誤用法條之違誤,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等情,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述前揭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經聲請人提起訴願之原處分遭訴願機關撤銷之部分,既非前揭裁判所審查之範圍,自與前揭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無涉;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大法官釋示就養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於第五條及第六條適用時具有但書作用之部分,仍未敘明就養辦法前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至聲請本院大法官撤銷前揭裁判以保障聲請人生活之部分,則非屬本院大法官之職權。

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1次會議

聲請人

欒○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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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