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31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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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三八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爭執系爭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者強制律師代理,未排除屬經濟能力弱勢之在監受刑人;又系爭規定所指之訴訟代理人,未包括監所公務員,剝奪當事人之上訴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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