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二號判決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判決敗訴,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割之方式已有協議者,不得請求裁判分割;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變價分割,與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二號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核其所陳,係屬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見解與其上級法院(最高法院)見解分歧之爭執,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