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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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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20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李○星等十一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星等十一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 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所稱「犯罪之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其不得適用自訴之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公訴之規定,既無礙於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亦無訴訟權受限制之問題,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闡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認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其直接受害者係國家並非個人,不得提起自訴等語,有違法理、論理經驗法則,與本院院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五號判例及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矛盾,係錯誤認定受枉法裁判當事人不具被害人地位,剝奪其自訴權,使法官享有枉法裁判而不受被害 人追訴之權,有違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屬聲請人個人主觀見解,難認聲請意旨已就系爭判例有何違憲之處予以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星等十一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