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9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隆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並認其與司法院釋字第437號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等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並認其與司法院釋字第437號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等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並認其與司法院釋字第437號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等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據卷內兩造已提出之主張或抗辯進行辯論,逕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等,持採為判決心證之見解,亦與上開司法院解釋及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等之見解歧異,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致聲請人之訴訟權受不法侵害等語。
(三)查聲請人乃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自無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言,故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張隆成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