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9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 聲請人
- 范恩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0六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判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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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0六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判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0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三0六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判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原因案件之被告於書狀中誤載戶籍地址及住居地,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於訴訟中誹謗聲請人,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及確定終局裁定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係屬違憲云云。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其餘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范恩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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