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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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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482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聲請人 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建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建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又上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四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建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又上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四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其所陳,有關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稱本件終局確定判決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表示法律見解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有關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鴻)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