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8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李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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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罪科刑,漏未審酌員警未告知不能酒後騎車之陷害教唆行為,有無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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