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8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四號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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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四號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及聲請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刑事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部分,聲請人主張,其已經為無罪抗辯並聲請以通常程序審判,法院則未依充足之直接證據,認「已足認定其犯罪」,在未得其同意下,率然以簡易判決處刑,致使其受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遭受侵害云云。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證據審酌、訴訟程序進行,而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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