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9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再審之訴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再審之訴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再審之訴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297次、第1301次、第1310次、第1311次、第1314次、第1315次、第1316次、第1320次、第1444次、第1446次、第1460次、第1463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判係違法裁判,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