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民事裁定不備理由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一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判決所表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民事裁定不備理由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一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判決,就同一車禍事故是否為被保險人直接致死原因之因果關係有不同之認定,聲請本院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