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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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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3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林肇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肇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退還稅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份及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還稅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份及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還稅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之財產,87年6月24日修正為2年。本件聲請案原因案件之被繼承人於83年4月23日死亡)、第13條、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下併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份及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下併稱系爭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國稅局請求退還溢繳之遺產稅,經國稅局以系爭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既已提起行政救濟,並經確定在案(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57號判決),否准申請。聲請人不服,依序提起行政救濟,確定終局判決認前案確定判決意旨所判斷之範圍,行政法院不得為相反之裁判,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9條法治國原則、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系爭決議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係以命令為不同於法律之規定,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國稅局就本案遺產稅計算錯誤,使繼承人既負擔繳納贈與稅,復又多繳遺產稅之不利,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與憲法第23條規定事由不合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決議,是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就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肇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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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8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