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72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0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五四一九號、七十二年三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九九號、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0一二五三五九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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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五四一九號、七十二年三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九九號、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0一二五三五九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及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五四一九號、七十二年三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九九號、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0一二五三五九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泛指摘,並爭執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其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至於上開財政部各該函釋,均非首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孫0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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