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違憲;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併稱系爭規定一)違憲;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 就系爭規定一聲請解釋部分,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自非得以之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就系爭規定二聲請解釋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主張法院於審理系爭妨害風化案件時,如何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皆屬困難,應經通常審判程序,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云云,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處;就系爭規定三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僅泛稱系爭規定三以「猥褻」作為刑罰之構成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未就系爭規定三如何違反前開憲法原則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說明。末就聲請補充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解釋客體、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既非原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自無受理補充解釋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郭○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