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3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四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法令及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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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四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法令及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四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法令及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定事實之理由是否矛盾、法院未對同案被告加重其刑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規定、法院宣示判決是否未於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判決是否已記載法律明定之應記載事項及是否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竟參與判決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陳0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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