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6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5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引述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而未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修正之行政程序法作成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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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引述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而未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修正之行政程序法作成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引述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而未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修正之行政程序法作成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一次、第一三五六次、第一三六○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六次、第一三七○次及第一三七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主張行政機關之口頭答覆應屬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指導,即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逕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訴,未就聲請人之賠償請求作成判決,致其無法行使辯護或訴訟及知悉判決內容之權利,有違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意旨云云,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上開判例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亦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5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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