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6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見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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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原因案件之刑事鑑識員警於採證時,既未為血跡採樣,亦未將證物扣案,故該採證程序違法不當;又聲請人多次請求法院命刑事局鑑識科重建彈道圖,惟事實審法院均置若罔聞,是以法院之證據調查程序、事實認定及判決結果均有違憲疑義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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