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1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堯等十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二號及判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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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二號及判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二號及判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解釋之標的及事實理由,與相同聲請人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聲請書(案號:本院會台字第七四七三號)及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補充理由書,內容完全相同,核屬同一案件,前案業經本院大法官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成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本件自無庸再為解釋,爰予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魏○堯等十二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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