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8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君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5條、第22條、第24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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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5條、第22條、第24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條、第15條、第22條、第24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違法認定聲請人所檢具之殯葬費用收據並非殯葬之必要費用,拒絕給付其所申請之農保喪葬津貼,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行政訴訟庭(下稱雲林地院行政法庭)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違法判決核付部分農保喪葬津貼確定,聲請人對勞保局及雲林地院行政法庭合併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又遭確定終局裁定依系爭規定予以駁回,是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條、第15條、第22條、第24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許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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