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1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范蕙芳(法定代理人冉禎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八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六號判決違背法令,且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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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八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六號判決違背法令,且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八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六號判決違背法令,且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程序方面,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實體方面,則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使聲請人僅得領取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侵害其完整之繼承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之疑義;再者,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用語,與系爭規定一如出一轍,宜併案解釋。2、確定終局判決無法律依據駁回聲請人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裁定卻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有不當等語。核其所陳,就系爭規定一部分,尚難謂已針對其如何牴觸憲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至系爭規定二部分,因該規定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故不得據以作為聲請解釋之對象;另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宋范蕙芳(法定代理人冉禎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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