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5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倪明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及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之裁判要旨,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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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及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之裁判要旨,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之裁判要旨(下稱系爭裁判要旨,聲請書誤為判例要旨),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然系爭判例及系爭裁判要旨認依同條第2項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剝奪憲法第22條保障免納訴訟裁判費之法律受益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四)惟查系爭裁判要旨並非法令,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聲請意旨,僅泛稱系爭判例違憲,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倪明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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