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3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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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在指摘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致其財產權及訴訟權於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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