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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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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6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聲請人 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人黃○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人黃○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事件,認考試院銓敘部以箋函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限定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事件,認考試院銓敘部以箋函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限定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事件,認考試院銓敘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五年間,以箋函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限定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之人數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侵害機關首長之考核權,影響公務人員權益至鉅,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本件解釋憲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人黃○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