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7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立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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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中有關「職務」之規範內容不明確,受規範者無從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係屬義務之違反;現行司法實務又採取廣義解釋,致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仍僅爭執系爭規定中之「職務」應如何解釋,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陳立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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