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8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四五號民事裁定不得抗告,與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要旨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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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四五號民事裁定不得抗告,與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要旨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四五號民事裁定不得抗告,與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一四七號判例要旨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係在指摘上開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僅經一次合議審理,竟不得抗告,且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審級制度,亦與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要旨有異,剝奪其訴訟權利云云。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曾○宏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