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12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8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妙光、陳洪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致不適用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係規定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何以發生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疑義,並未具體指陳,其餘聲請人所述各節,則僅在指摘法院法律見解之不當,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主張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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