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1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 聲請人
- 傅新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煙毒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煙毒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嗣於假釋出監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案件判刑確定後,由法務部撤銷假釋。聲請人因不服假釋遭撤銷後之殘刑計算,就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以聲明異議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復就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6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續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57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有理由,撤銷原(第二審)裁定及第一審裁定,並以再抗告人(即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始屬適法為由,駁回其聲明異議。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惟核聲請意旨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傅新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