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3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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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家暴傷害案件乃聲請人為自己利益提起上訴,犯罪受損害之人(即上開刑事案件原告)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提起上訴,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應視同喪失。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若有欠缺,法院應以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確定終局裁定逕行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所據系爭規定造成聲請人權利受侵害,即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而無效,爰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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