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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30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6 年 09 月 13 日

案由

為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所適用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號裁定,所適用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主管機關並未依管理制度來函警告,說明完後立即依照上開規定處罰,有嚴重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云云,乃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璋即華○武術養生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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