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6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裁定,溯及既往適用尚未訂頒、生效之行政命令、判例、法律原則與法律見解等,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與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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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裁定,溯及既往適用尚未訂頒、生效之行政命令、判例、法律原則與法律見解等,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與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四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裁定,溯及既往適用尚未訂頒、生效之行政命令、判例、法律原則與法律見解等,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與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六五號裁定,係該院就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認其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之裁定,核未就原因事件之實體事項而為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就法院於實體事項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聲請,核其所陳,係在主張系爭升等著作完成時,並無有效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規範抄襲行為,教育部溯及既往適用行為後始頒訂之學術論著審查規範,並作成降等及撤銷教授證書之行政處分,欠缺法律依據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教育部審查委員之專業判斷亦有瑕疵,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云云,仍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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