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0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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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7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裁定恝置不顧司法院大法官侵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禁止聲請人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於無進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情形下,逕行沒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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