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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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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2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聲請人 蔡鏡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鏡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及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於地籍重測時,縮減土地寬度,致聲請人所有座○○○市○○段○○段○○○○○○○地號土地被侵奪零點六坪,而行政救濟程序業經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未能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獲得更正、賠償,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云云。查其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反憲法致其財產權、訴訟權受有侵害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鏡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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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