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13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交字第八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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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交字第八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交字第八號及交字第二二四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限制未繳清尚未結案罰鍰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辦理汽車檢驗事項,藉由不許可換照之手段,達成強制執行罰鍰繳納之目的,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2、系爭規定逕行「跳過」各種行政執行之基本原則,選擇「不准或限制使用汽車」之最強烈侵害手段,難以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自由發展權」或「一般行動自由權」;3、系爭規定未區分「裁決或法院裁定確定」與「聲明異議」中之案件,採取相同之處理手段,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如何因不當聯結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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