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2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國小上字第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國小上字第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簽結方式終結該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九八九號案件,致其無法聲請再議而受有損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經該院九十七年度北國小字第一一號小額民事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國小上字第二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聲請人乃據系爭裁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法務部允許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得以行政簽結方式終結案件,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已有所侵害,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又保障此種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行為,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等語。惟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至於上開確定終局裁定究竟適用何種法律,及其有何違憲疑義,聲請人均未具體指明。是本件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李0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