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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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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6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廖文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有適用法規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次、第一三四八次、第一三五二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及第一三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適用修正前意外險示範條款第二條規定,認定僅意外事故作為傷亡「單獨且直接」之原因時,保險公司始需給付保險金,且未就消費者保護法詳加考量,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