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44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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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八八次、第一二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聲請人再行聲請,陳稱其所提行政訴訟之被告台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係經國家指派、代表國家執行職務之人,依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該被告之代表人與國家存有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該被告當然為公法人;且政府接收人民財產乃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該行政行為所生之爭執理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裁定認該訴訟事件乃屬私權爭議而駁回其訴,上開確定終局裁定竟予維持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核其所陳,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既毫未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又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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