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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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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27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王○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王○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不當限制人民於稅捐爭訟上可得主張之權利,侵害人民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不當限制人民於稅捐爭訟上可得主張之權利,侵害人民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不當限制人民於稅捐爭訟上可得主張之權利,侵害人民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號判決係以「關於租稅之行政救濟,依本院判例,向採爭點主義」為由,認定「上訴人(按即聲請人,以下同)是否因其被繼承人未繳回系爭○○段○○○地號土地補償費,因非屬上訴人循序提起本件行政救濟事件之爭點,故原審未依職權予以審究,並無違誤」、「原審本於稅捐行政救濟所採之爭點主義,認上訴人就其未申報之土地銀行另7300萬元借款,於行政訴訟再主張應准列為本件之死亡前未償債務,於法不合,即屬有據」而駁回上訴,並未適用上開行政法院判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王○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