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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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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43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所應適用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七號、第五八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所應適用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七號、第五八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中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所應適用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七號、第五八九號解釋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將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全面溯及適用於上開規定施行前已發生之繼承保證債務,違反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債權人之財產,且有失公平云云。惟聲請意旨並未就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為必要之論證,亦未敘述上開第一項「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之規定,何以無從限縮系爭規定溯及適用之範圍,致無合憲解釋之可能,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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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