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3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金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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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一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易科罰金之聲請,致聲請人須受拘禁服刑,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2、系爭規定一、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其規範密度顯然過低,且就程序保障之規範漏未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3、系爭規定一所稱「難收矯正之效」與「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規範意義隱晦難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4、系爭規定一、二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規定,例如是否單一檢察官審核即可?是否須有醫學或心理等專家參與?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5、行政程序法就各行政行為之作成,及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均有相關規定,系爭規定一、二就相關程序保障規定則付之闕如,違反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之憲法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金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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