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3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 聲請人
- 三0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0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三九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增訂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四項規定,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之意旨,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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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三九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增訂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四項規定,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之意旨,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三九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增訂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之意旨,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關於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部分,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規定,否准聲請人所列報之扣除(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維持原處分機關對聲請人核定之系爭年度未分配盈餘及加徵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罔顧聲請人事實上已累積虧損而無任何盈餘可供分配,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不僅違反母法即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立法目的,且與憲法第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有違,並牴觸比例原則及期待可能原則等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立法目的及牴觸憲法,而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三0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0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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