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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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39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村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物登記事件,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一日府授法訴字第一000一五六一一七號訴願決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判決及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六八號、第七七五號、第一三六九號、第一三七0號裁定,適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牴觸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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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物登記事件,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一日府授法訴字第一000一五六一一七號訴願決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判決及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六八號、第七七五號、第一三六九號、第一三七0號裁定,適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牴觸建築法第三條、第一百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登記事件,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一日府授法訴字第一000一五六一一七號訴願決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判決及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六八號、第七七五號、第一三六九號、第一三七0號裁定,適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牴觸建築法第三條、第一百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0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六八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是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在指摘1、系爭辦法之立法目的在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顯與建築管理之意旨不符,亦逾越法律明確授權範圍,不當限制人民對土地及建物之使用,已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2、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及上開裁判均不當連結系爭辦法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所有權登記申請,致聲請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故聲請宣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無效,且上開裁判均屬違憲應予廢棄;3、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後,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等標準方有明確規範,故全國建築管理應以上開日期為始點,始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等語。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均得依法提起救濟,並非該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五號、第一三六九號、第一三七0號等裁定均未適用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辦法,聲請人亦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憲法。末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辦法違憲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村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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