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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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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09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呂宜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呂宜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一七七三八0號函,侵害人民財產權並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一七七三八0號函,侵害人民財產權並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四0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二0一六0號令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一七七三八0號函(下合稱系爭令函),侵害人民財產權並違反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函關於個人購入債權後,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以聲請人處分債權損益帳面上形式交易所得進帳為核課標準,未考慮實質面無實際所得之計算方式,其內容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與「收付實現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及平等原則;又系爭令函發布於原因事件發生後,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適用,違背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令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呂宜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